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