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探讨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商品经济秩序正常运转,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制度
但是,该法自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包括两次修订中涉及的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因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
从2006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即开始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
笔者拟结合对商标法的认识,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标实践,对该法的第三次修改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标法的价值定位问题与立法宗旨1
商标法的价值定位认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法的价值定位
在我国过去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中,对商标权保护从“管理”角度考虑较多
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可谓非常典型的例子
尽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中,“管理观念”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1年的修改,一个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开始重视商标权的“私权性”
[1]这是我国商标法价值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进步
这也是适应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需要,因为Trips协议已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
但是,也应看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商标法这一修改尚不够充分,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仍然比较明显
[2]此次修改商标法,在价值取向上仍应适当突出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并且在商标法宗旨条款中做出反映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