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之证据学意义探析作者 :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烟草专卖局张俭洪烟草在线专稿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询问笔录既是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这一程序性行为的表达, 同时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执法机关据此作为明晰案件事实、固化证据的手段之一,继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一旦发生行政争议,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机关又将以此作为裁定纠纷的重要依据。可以说, 询问笔录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集中地表达了执法行为的适法性、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以及案件证据的有效性。执法人员应该如何认识“询问笔录”在行政处罚案件之中的角色,是目前在执法实践过程中需要强化的一个具体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在于它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为处罚种类的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直接、浅显地导致相对人的“抗议”而引起争议事件,而在于它的程序性意义和证据学意义所延伸出来的“半隐性危机”可能性。笔者这里以“半隐性危机”来描述询问笔录的重要性,理由有二: 一、鉴于目前基层单位所接触的相对人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有限性, 程序性的瑕疵或者违法很少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实体意义层面的是否侵权才是他们更为关注的领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询问笔录等程序性事项是被“弱化”的;二、一旦这种程序性事项被相对人所注意,而执法机关又恰巧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问题,那么,即使最后的实体处罚是公正的,也将因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不合法导致整个处罚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继而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失败。因此,摆正询问笔录的重要性,发挥其完整有效的证据价值,实乃必需之举。一、询问笔录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项〔一〕告知程序新《程序规定》 的特点之一就是丰富和完善了告知程序的内容,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告知义务。《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了“一般处罚程序”中的“告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可见,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已意识到询问笔录对于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固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