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附表)请销假制度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 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
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
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
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 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
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 天以上及 3 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 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1、年休假待遇表2、探亲假待遇表3、婚丧假待遇表年休假待遇表项 目内 容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工作年限满5 年不满 15 年的,每年休假10 天
工作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 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