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字体:小中大|打印发布:2007-11-2213:23作者:xinnight来源:查看:19次商丘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商丘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第六条商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计划、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