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吉林省农业种植(大豆)购买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进展农村经济,庇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
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其次条:出卖人应根据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允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根据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 公斤
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商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大豆,只要符合商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
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
大豆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交货地点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雄伟豆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假如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给,详细价格为种子 元1 公斤;化肥 元 1 袋;农药 元 1 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该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因为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因为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