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法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2、民商合一:民商立法不足取;立法技术;商法法典化属于理性的无知;民商合一是务实的选择
3、商法的特征:兼容性(作为私法具有公法特征,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属性)技术性:与民法最不同
包含大量技术性规范,以利于经济活动的快捷发展
创新与路径选择性进步与变动性国际性4、商法基本原则:维持企业自有原则:自主制度、自主交易、自主经营、行业自律提高交易效率原则:交易定型化;行政时限化;时效短期化(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强制性规范,积极干预商事活动;公示主义,增加交易透明度二、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一)须为商法上规定的人(法律形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变态形式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即为主流的商事主体
(二)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商事活动者:能够参加商事活动者;允许从事商事活动者
(三)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从事商行为是经常性职业)商人有别于经理、雇员等商业辅助人2、商主体法律形态的特征与构成要素(一)特征拟制性、普适性、一定的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1
拟制性投资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市场行为,而由法律赋予其一个拟制的资格或身份,即法律形态,从事商行为
投资者直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名义开展商行为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自然可以该字号名义开展市场交易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尤其明显
普适性任何合法成立的商主体都必须归于某一特定法律形态,以避免某一主体既不适用这种,也不属于那种形态
一定独立性商主体与其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分离
不同法律形态,其分离程度不同
法人型商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的名义,个体工商户则可以字号从事生产经营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