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26【生效日期】2002-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第四条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