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市县(区)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单价为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别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根据不低于乙方工资 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酬劳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