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镇工人医保统筹执行方法的通告第一章总则 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统筹层次,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
增强基本医疗平安基金的调节共济和防范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暂行规定》省政府〔1999〕86 号令)和《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意见》政发〔2024〕148 号)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统筹原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统筹水平与全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承当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政策相对统一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红河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级统筹的范围不包括补充医疗安全、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实行级统筹、两级管理的方法
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使用统一的医疗平安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医疗平安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主管部门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建立级风险贮藏基金
级风险贮藏基金从县市统筹基金结余中以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实有参保人数按人均 400 元划转级财政专户
当风险贮藏基金结余规模缺乏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的 15%时,风险贮藏基金要保持一定的基金规模
由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制定相应的贮藏基金补充方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基金实行统收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