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发布日期】2014-03-20【生效日期】2014-03-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