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实施《条例》,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条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程序、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条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健全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