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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VIP免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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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实施《条例》,有利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房屋被征收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条例》对征收和补偿的决定主体、程序、救济渠道及救济权利告知等作了重大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条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准确领会和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健全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范围,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民主、合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州)人民政府的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结果公开原则。(五)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三、明确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各地可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购)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安置中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的标准予以优先保障。(三)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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