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工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 题的意见 穗办〔2008〕10 号 (2008 年 5 月 26 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 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萝岗区按照 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 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
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
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
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
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
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同意,按《XX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 10 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留用地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