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为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和《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抵扣、会计处理、申报等事项又做出了具体要求,为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严格按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进、销项核算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还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那么,按照《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为便于掌握,本文归纳整理如下,供执行中参考。一、要明确税务机关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和任务。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是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任务:一是避免不法分子以假注册企业为名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取国家税款,保证增值税抵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夯实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和依法办税的基础,规范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二、要明确纳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是,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进入辅导期管理。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通知》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相关批文中要注明不售专用发票戳记和字样,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三、要明确辅导期期限。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报告。四、要明确辅导期内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领购量最多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