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 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 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 6 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第 61 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 13 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 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 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因此,这两个答复表明了最高院“行政庭序列”的解释的原则是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都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障部门。 2、XX 省高院—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XX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浙高法民一[2014]7 号)第十四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