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撰文:窦义通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始作俑者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由于许多企业经营并不规范,许多侵权产品属“三无”产品,同时因为流通环节多,权利人要找到真正的侵权产品制造者往往比较困难,而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却比较好确定
所以,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经常作为被告被权利人起诉
但问题是许多销售者或使用者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本身并不知情,这些善意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到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赔偿责任无需承担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行为人均构成专利侵权,须向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但《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使用者做出了例外性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与《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绝对保护”相比,《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所提供的是“相对保护”,即销售者或使用者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主观上还需存在侵权的故意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权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不须承担赔偿责任,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行为人须有生产经营目的《专利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
如果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销售、使用行为属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进行销售、使用自然应当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
应当注意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目的并不以获利为前提
(二)行为人须有销售或使用行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