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担保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原始权益人 /差额支付承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2、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此,本协议各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 1 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 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 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第 2 条保证担保担保人同意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接受该担保。第 3 条主债权与保证范围3.1 主债权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权利。3.2 保证范围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因主债权及孳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第 4 条 保证方式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 5 条 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两年之日止。第 6 条 担保启动事件本协议所称担保启动事件,指:6.1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6.1.1 (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6.1.2 (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但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