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格式整理版专业学习参考资料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 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2.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WORD 格式整理版专业学习参考资料“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 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 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3.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4.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 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 保障安全畅通。”5. 将第八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危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