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朱清伟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校湖南长沙410000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特征、作用、保障范畴以及二者的共性与区别的分析,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的途径与措施,从而论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补和融合的重要性.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法;互补和融合;市场竞争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定义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历来都是界限清晰、泾渭分明的。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性质、具体目标、实施手段、保费来源、资金运用、税收政策、立法范畴、管理体制、服务对象、保障水平、覆盖范围以及二者所侧重的原则(公平还是效率)的不同,此外,商保主要是基于投保者自愿原则,而社保则多带有强制性。但是,也正由于二者在许多方面的不同,才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互补性:1)保障功能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可以对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由于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障对象的有限性导致社会保险所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而商业保险则可以公民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进行承保,并且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程度。并且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可以共同构成对国民经济保障。2)保障范围的互补性。社保一般只包括应对工薪劳动者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其中风险的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的险种则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以说,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则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特殊的保障需求,所以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互补性。现在社会保险也越来越重视借鉴商业保险的收支相等原则及其精算技术,而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需要也需要开办一些偏中社会需要、忽视利润的保险以树立其良好形象。此外,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根本目的上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在资金运动上都需要使集聚的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等共性,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办社会保险。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1)从市场主体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康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并在资金投入、机构发展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在农村保险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并开发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这将对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2)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二是在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方面的有益探索。保险业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有效管理、承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提高了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社会保险法》在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拥有较高的法律层次,其出台将终结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城乡之间、地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