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包销行为初探一、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分析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概念、性质、法律特点、法律关系等进行界定,对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中对其的认识不同,表述亦不同
认为:房屋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约定结算的基价,包销商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某些销售代理权利,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买入剩余房屋的一种合同
(注:李景华:《房屋包销行为探析》,载于《上海审判实践》1997年第6期
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
(注:王家德:《试论商品房包销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上海审判实践》1998年第2期
)笔者认为:商品房包销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对外承包销售开发商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为
上述商品房包销概念的主要含义是:(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包销是指一个企业根据一定条件收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是对外贸易经营方式之一
出口商将一种或一类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地区的出口,交给外国商人承包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
”(注:见《辞海》1997年版缩影本:第329页
)这种包销方式被引入证券发行市场后产生了证券包销,即由证券承销商认购发行公司的全部证券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社会推销,承销商获取包销中的差价利益,同时承担推销不出去的风险
商品房包销实际上将上述经营方式移植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