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商务定价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公司订立的2018-2019年合肥电信第三方基站配套设施服务集中招标项目《商务定价协议》1附件4:商务定价协议本商务定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省【】市订立。(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位于长江西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为XX。(2)【】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或“XX公司”),住所位于XX,法定代表人为XXX。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的起租及结算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的定价按照本协议附件1《产品目录及定价》执行(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1)。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应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塔类产品和服务产品签署《基站配套设施租赁服务协议》。第三条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继续按照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执行。第四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第五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而成,一式陆(六)份,双方各执叁(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商务定价协议》编号:【】的签字盖章页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1:产品目录及定价2附件4:商务定价协议附件1:产品目录及定价说明:1、适用范围本附件适用于由【】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塔类产品、服务产品定价。2、生效时间本附件与《商务定价协议》正文的生效时间相同。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的约定,均以本附件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本附件生效前【】公司已交付并提供服务的产品,按照双方附属地市公司确认的服务起始日及本附件进行追溯调整。3、其它说明【】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不在定价公式中体现,由【】公司自行承担。一、塔类产品(一)新建塔类产品1.产品目录及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1)产品目录【】公司提供的塔类产品包括地面塔和楼面塔,其中地面塔包括普通地面塔、景观塔、简易塔;楼面塔包括普通楼面塔、楼面抱杆。各类产品根据挂高进一步细分,每一挂高根据机房及配套的不同分为铁塔+自有机房+配套、铁塔+租赁机房+配套、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铁塔+RRU拉远+配套、铁塔(无机房及配套)五种组合。表1:塔类产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产品定义挂高(m)注地面塔普通地面塔有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可至少安装6副天线的各类单管塔、角钢塔、三管塔、四管塔等H<3030≤H<3535≤H<4040≤H<4545≤H≤50景观塔无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仅可安装3副天线的各类景观塔、通信灯杆塔、地面增高架及塔高大于20米(不含)的各类简易塔等H<2020≤H<2525≤H<3030≤H<3535≤H≤40简易塔塔高低于20米(含)的市政路灯杆、水泥杆、H杆、支撑杆、拉线杆塔等H≤203附件4:商务定价协议楼面塔普通楼面塔楼面上建设的增高架、拉线桅杆、楼面美化塔、美化罩等各类楼面塔-楼面抱杆附墙或配重抱杆等-注1:天线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高度;对楼面(不含基站机房)上的角钢塔、单管塔、三管塔等,按成本相近原则定义为普通地面塔,其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楼面的垂直高度;注2:对多家电信企业同时提出相同挂高需求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协商,在多站址之间对挂高进行轮流分配;注3:美化体(外罩)由【】公司提供的定义为普通楼面塔,电信企业提供美化体(外罩)的定义为楼面抱杆;注4:对无法按产品定义套入以上产品目录的非标准产品,按成本相近原则进行匹配。(2)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塔类产品以3副天线(1套系统)的使用空间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一个基本产品单元的准载设备标准配置如下表所示:表2:塔类产品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