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疑难问题研究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交房和买受人收房是商品交付的重要环节,双方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一是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而拒绝收房;二是购房人收房后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主张开发商按迟延交房承担违约金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即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也视为收房
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即使收房也是无效交付,视为没有交付呢
一、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