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本文从商品房买卖的适用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处罚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及商品房质量索赔、广告性质的认定、房屋面积计算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商品房双倍赔偿要约面积计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的适用,笔者愿就此略谈浅见,以与同仁共同研究
一、适用范围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基于上述认识,在审判审判实践中不难分析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单位集资房、房改房;安居工程等国家对购买对象有限制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开发建设的房屋;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划拨土地上违规开发的少量商品房,虽均向社会出售,但都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二、商品房迟延交付(1)对"交付使用"的理解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俗称的交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