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分析(20分)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
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
9亿元人民币
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ﻫ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
ﻫ)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
ﻫ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ﻫ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ﻫ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