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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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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2008 年 07 月 21 日 15 时 53 分 47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民族民政 “五保供养” 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 《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已经 2008 年 5 月 30日省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的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 16 周岁的农牧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稳定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六条五保供养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牧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近亲属、村(牧)民小组或者其他农牧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10 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填写《XX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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