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范文大全 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
根据《共青团 XX 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1 元,其中 0
3 元学院团委留用,0
7 元上缴学校团委
教工团总支团员和带薪学习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其中 30%由所在团委或团总支留用)交纳团费: 1
月总收入在 1000 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 3 元; 2
月总收入在 1000 元至 2000 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 5元; 3
月总收入在 2000 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 8 元
(二)学校团委每一学年将收取团费总数的 30%上缴团省委
(三)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费以支部为单位交到学院团委,再由学院团委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半年交纳一次,一般在 4 月份和 10 月份交纳
(七)新生团员团费从当年 9 月份起开始收缴,毕业生团员团费收缴至当年 6 月份
(八)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九)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