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有林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保护、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国有林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1 工,负责国有林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 (二)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国有林场建设; (三)组织编制和审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和抚育作业设计并监督实施;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功能和任务是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立国家木材贮备基地,维护国家木材战略安全;提供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绿色生态空间,保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