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农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范文 县区农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保障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审核、日常行政管理及农村保障住房的房源调配安排工作,以及负责房源筹集及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农村保障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二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农村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农村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农村保障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农村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为 0.8 元/㎡。配租面积核定为:一代家庭 30 平方米,二代家庭 40 平方米,三代家庭 50平方米。承租人在核准配租面积以内的,按农村保障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过核准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农村保障住房租金 3 倍标准缴纳。 属于低保及五保家庭的,其租金由县乡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章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六条农村保障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 1 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县乡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农村保障住房出租的资金; (三)其它建设资金。 第七条农村保障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保障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农村保障住房等。政府的农村保障住房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保障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农村保障住房来源渠道主要为政府新建、改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分别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二种方式予以供地。 第九条农村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农村保障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农村保障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农村保障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