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 (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经过专家认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的申请、专家认证、网上公示,确定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审核供应商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备案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计报告、社保缴纳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四、政府采购执行环节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