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存在着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制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及税负不公等问题。为此,建议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取消对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改革现行营业税统一税率的做法,实行分险纳税,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进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进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进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进展,而保险业的健康进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进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 1983 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 1997 年初由 5%提高到 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 5/8 为税基,城市、县城和农村的税率分别为 7%、5%和 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 5/8 为税基,税率为 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 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 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 33%;从 1997 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 10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