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中文泽本)(1998年4月22日颁布,至2014年12月29日进行补充完善)第一章总则第1条法律调控关系1、本法律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律地位,参股人的权力和义务,公司的组建、活动、改组及撤消的程序
2、外国人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的特性可以由外国投资法律文件确定
3、因为本法第三条无其它规定,所以本法规则适用于补充责任公司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人组建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组建文件分成一定数额的份数;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而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亏损的风险
本法规则的例外情况由民法和本法规定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文件没有规定其存在的期限和确定的目的,那么就认为它的组建是无期限的
2、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3、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资产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自己参股人的债务
4、没有全部缴纳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一参股人,以其未缴纳部分的价值承担公司债务的关联责任
第3条补充责任公司1、补充责任公司是指参股人以其缴纳的注册资本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这个数目不够的话,将以其所属份额的倍数用其财产承担债务
2、参股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在章程中规定
3、如果组建文件中没有规定其它程序的话,在一个参股人破产时,其责任将按投资份额成比例地分给剩余各方
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1、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公司名称,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缩写“ТОО”,补充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补充责任公司”的字样或“ТДО”
这些公司名称应在国家注册
公司有权使用缩写名称和相应的外国名称
2、外国公司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包含组建人所属的国家
第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和地址1、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应是其常设经营机构所在地
2、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