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 村 宅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 到 安 全要 求 后 方 可 建造
第六 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 旧 村改 造、土地整 理、宅基地复 垦 相 结合,充 分 利用原 有的宅基地、村内空 闲 地和村周 边 的丘 陵 坡地,严格控制占 用耕地建造住宅,不 得 在 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