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 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 3600 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 15 万条
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
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
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001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以第 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
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