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
第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1
由于失职影响个别学生(三名以下)正常上课、考试,又无法补救的;2
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3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10分钟以内的;4
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5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
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7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8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1/2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9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10
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11
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
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的;13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14
因任课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大面积缺课,影响教学质量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1
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