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 )于 1993 年 10 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 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 425,008 件,是 10 年前的75 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 137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 49 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 52 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 52 条的条文如下: 第 52 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的有关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 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