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11 月23 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二O O 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 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