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电力牵引供电 1 1 .1 一般规定 11.1.1 牵引供电系统能力应与本线的线路能力、路网中的定位相匹配。 11.1.2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可靠性、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可靠供电和运营方便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 11.1.3 牵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 1 1 .2 牵引供电 11.2.1 牵引负荷为一级负荷;牵引变电所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并互为热备用;供电电源应采用 220kV 或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2.2 接触网的标称电压为 25kV,长期最高电压为 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为 29kV,设计最低电压为 20kV。 11.2.3 正线牵引网宜采用 2×25kV 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所、场)等可采用 1×25kV 供电方式。 11.2.4 牵引变电所分布应按本线最高设计速度的动车组以行车组织确定的列车编组和追踪运行间隔进行设计。 11.2.5 动车段(所)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11.2.6 牵引变压器结线型式优先采用单相结线,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结线型式。 11.2.7 牵引变压器、自耦变压器应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运行时,牵引变压器一台(组)运行,另一台(组)备用。 11.2.8 牵引变压器安装容量按交付运营后第五年运量确定,并按远期运量预留条件;牵引变压器、自耦变压器过负荷能力应符合高峰小时牵引负荷的需要。 11.2.9 牵引变压器短路阻抗选择应在符合电压要求前提下,兼顾降低短路电流。 11.2.10 牵引网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 11.2.11 在正常供电布局的前提下校核牵引变电所的越区供电能力。越区供电能力至少应保证该区间有一对动车组按设计速度运行。 11.2.12 接触电压长期持续值不应高于 60V,瞬时(0.1s)值不应高于 842V。 11.2.13 牵引变电所一次侧平均功率因数应按不低于 0.9 设计,牵引供电应减少负序及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11.2.14 27.5kV单芯电力电缆线路正常感应电势最大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未采取能有效防止人员任意接触金属护层的安全措施时,不得大于 60V。 2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大于 300V。 1 1 .3 牵引变电 1 1 .3 .1 牵引变电所电源侧主接线应结合外部电源条件确定,宜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或分支接线;馈线侧接线宜采用上下行断路器互为备用的接线型式,并符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