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 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四、抚养费的确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 疾病,子女不宜 与 其共同 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