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关 职 务 犯 罪 的 刑 法 规 定 与 立 案 标 准 一 、贪污罪 本 罪 的 刑 法 规 定 ( 刑 法 第 382 条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 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 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 、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 务 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 国有 财物的 ,以贪污论
与 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 论处
本 罪 的 立 案 与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 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 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个 人 贪 污 数 额 在 五 千 以 上 不 满 一 万 元 , 犯 罪 后有 悔 改 表 现 、积极退赃的, 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 人 贪 污 数 额 不 满 五 千 元 , 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 污 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 污 数 额 处罚
二 、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 384 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 人 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