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 任 我 国 《 公 司 法 》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由 两 个 以 上 ,五 十 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 股 东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负责 , 公 司 以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责 的 企 业 法 人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即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在 有 的 时 候 , 也 可 以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 这 就是 说 , 在 我 国 允 许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这 里 的 所 谓 人 不 能是 自 然 人 或 一 般 的 法 人 , 而 必 须 是 经 过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或 部 门 。 由 这 些 机 构 或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 叫 国 有 独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因 此 , 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必 须 为二 人 以 上 而 言 , 似 乎 存 在 矛 盾 之 处 ; 但 就 特 殊 情 况 来 说 , 也就 不 难 理 解 了 。 要 不 然 在 我 国 《 公 司 法 》 中 也 不 会 单 列 国 有独 资 公 司 这 个 章 节 。 另 外 ,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作 为 社 团 法 人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独 立 的 人 格 , 可 以 单 独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故 也 可 以 成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以 上 谈 到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资 格 问 题 。 既 然 无 论 是自 然 人 、法 人 , 还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都可 以 成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 那么它们必 然 都要 享 有 作 为 股 东 应当 享 有 的 权 利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 本 文 主 要 针 对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其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问 题 进 行一 般 性 探 讨 。 一 、 股 东 的 权 利 股 东 权 是指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