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实 际 出 资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是 否 承 担 责 任 发 布 日 期 : 2009-07-06 文 章 来 源 : 北 京 法 院 网 案 情 2004 年 8 月 , 某 供 应 公 司 与 某 铁 路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约 定 供 应 公 司向 铁 路 公 司 供 应 4000 吨 煤 。 铁 路 公 司 依 约 汇 给 公 司 40 万 元 预 付 款 后 , 二家 公 司 又 签 订 了 联 合 经 营 煤 炭 的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以 供 应 公 司 的 煤 场 及 设 备为 经 营 场 所 , 使 用 铁 路 公 司 的 预 付 款 共 同 经 营 煤 炭 业 务 。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 供 应 公 司 强 行 销 售 共 同 经 营 的 煤 炭 , 所 收 价 款 不 入约 定 的 账 户 , 并 且 一 直 没 有 全 额 供 应 煤 炭 。 为 此 , 铁 路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请 求 解 除 联 营 合 同 , 返 还 预 付 货 款 , 赔 偿 损 失 。 诉 讼 中 , 铁 路 公 司 以 供 应 公 司 在 成 立 时 股 东 虚 假出 资 为 由, 申请 追加股 东 纪某 、刘某 为 被告, 请 求 二 人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带责 任 。 经 审理查明, 供 应 公 司 在 成 立 时 , 纪某 、刘某 没 有 实 际 出 资 , 供 应 公 司 没 有 自有 资产。 分歧意见 本案 合 议 庭对 能否 直 接判决股 东 纪某 、刘某 对 供 应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责 任 产生三种意见: 第 一 种意见认 为 , 本案 不 能直 接判决纪某 、刘某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责 任 。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纪某、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纪某、刘某在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