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今天我想给大家讲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
我们在研究法律、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困惑的现象
我们举几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的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的人之间,有一套惯用的概念和思维方式
对一些刚刚上大学学习法律的同学来说,在高中阶段接触的都是一些基础的各方面的知识
我在北大法学院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一个问题,对有些知识、概念,接受起来并不是特别困难;但是,你让同学们回答一下:“你这个学期学了刑法,学了诉讼法,甚至学了证据法,学了民商法,究竟你的观念发生了哪些改变
”尤其是当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例的时候,他就会往往变得很不确定
我举个例子,比如说大家在学民法总则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宣告死亡
我记得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这个制度一开始我接受不了
人死和生,这是一种生理现象,死了就是死了,活着就是活着
你在大学里学了宣告死亡制度,回去给自己的家人讲讲,他们一般也接受不了
那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宣告死亡制度呢
这是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比如说有个人在外地打工,五年不回来
根据我们《民法通则》规定,四年不回来就可以宣告死亡了
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也经过调查和审查,最后发现确实是失踪了,杳无音信——既没有消息,也没有任何的信件,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
法院经过调查后确认,确实是失踪了四年以上,就宣告了死亡
对宣告死亡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究竟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
如果按照一种法律人以外的人的思维方式——不管他是学什么的,哪怕他也是大学毕业的——他可能会说:“一个人死亡,无非是两种,确实死亡和确实没有死亡
”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生死不明
既然生死不明,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宣告死亡的制度呢
这就不是用“一种生理现象”、或者从生理学、生物学等一些别的角度能够解释得了的
原来我们学民法总则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