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模块一 新法专讲 专题一 选举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3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7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专题二 刑法修正案(八)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4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