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的争议 1. 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 2. 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 3. 认为“恶法亦法”(十分色) 4. 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5. 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6.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7.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本正街舞)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特征 8. 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 9. 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10.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11.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12.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特调制普乌魔人保护叔叔) 法的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 13. 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14. 2.评价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结果为合法/违法; 15. 3.预测对方; 16. 4.强制违法犯罪人; 17. 5.教育一般人。(纸瓶遇交强) 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8.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19.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20.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21.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22. a 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3. b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24. c 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25. d 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