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主管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九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2 (七)煤矿; (八)非煤矿山(井工开采); (九)尾矿库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现行相关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申报登记
当重大危险源因改建、拆除或者相关标准变化而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 3 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核销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建档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