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及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案防工作的领导,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总行成立了案防工和自我评估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副行长、纪委书记和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部。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和监督评价。(一)自我评估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全行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2、总行各部门对年度本部门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包括制度,业务检查等情况。3、各支行对本单位年度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是指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总行各部门及分行年度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的监督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支行第二章自我评估第四条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由总行牵头,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工作。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自我评估工作,各支行应成立本单位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责,保证评估工作落到实处。第六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扣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支行应依据《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系》(附件1)明确评估指标构成,并制定年度自我说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第七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说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拫据《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对本部门、本单位案防工作进行评估打分。第八条自我评估工作应建立《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问题台账》(附件3)评估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登记台账,全面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并且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第九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在自我评估结束后,应形成《xx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附件4.5.6)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评估报告,打分情况及问题台账报送至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后领导小组办公整理汇总之后,形成我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根据监管要求时间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监管部门。第三章监督评价第十一条监督评价由总行牵头,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评价工作。第十二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案防评估工作实施监督评价,重点对新开立网点或内控薄弱,违规情况多发的机构开展评价。第十三条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自我评估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部门或机构案防工作监督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填写《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监督评价情况统计表》(7附件)并向各部门及各分支反馈。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在接到监督评价初评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评价结果。第十五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督评价结果形成《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监督评价报告》(附件8)第四章评估指标第十六条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我行评估内容,各项评估内容及所占权重分别为:(一)案防工作组织,占比13%(二)案防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占比15%;(三)案防工作执行情况,占比14%;(五)考核与问责,占比13%。第五章评估结果第十七条监督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第十八条评为“绿牌”的,应当予以表扬,评为“黄牌”的,应当给予警示,评为“红牌”的,应当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案防工作。第十九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监督评价结果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现任追究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