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施工验收规范 第 1.0.1 条 为了在洁净室(含装配式洁净室,下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施工验收要求,统一检测方法,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洁净室和一般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有生物学安全要求的特殊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洁净室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事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没有图纸和技术要求的不能施工和验收。 第 1.0.4 条 洁净室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先行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施工。 第 1.0.5 条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坚定证明文件。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 第 1.0.6 条 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备案 第 1.0.7 条 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或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 筑 装 饰 第 2.1.1 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应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围护结构完成,外门、外窗安装完毕,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其内容包括室内装饰工程,门窗安装,缝隙密封,以及各种管线、照明灯具、净化空调设备、工艺设备等与建筑的结合部位缝隙的密封作业。 第 2.1.2 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进度安排应与其他专业工种制订明确的施工协作计划,按程序施工,互相配合。施工只要程序见附录二。 第 2.1.3 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0 和《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9 的要求外,还应保证施工的气密性,减少施工作业的发尘量和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有防腐蚀要求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 212 的规定。 第 2.1.4 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 10℃,但按装饰材料说明书要求的温度施工。 第二节 材料 要 求 第 2.2.1 条 用于洁净室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及防尘涂料必须有注明成份、品种、出厂日期、贮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书。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和未经鉴定的产品。 第 2.2.2 条 洁净室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基底的水泥标号不得低于 425 号,水磨石地面应现浇,所用小石子直径为 6—15m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