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含郊区、吉利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市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拟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四)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会同卫生、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和资格年检; (六)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财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药品价格;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统一经办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 (三)负责定点医疗和定点药店的确定;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或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