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发布日期】2004-06-17【生效日期】2004-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