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申购须知 来源:市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1-7-27 16:33:31 一、认购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
经济适用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在《洛阳晚报》、《洛阳日报》以及“市城建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二)申请报名及审核
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向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户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抽号、选房
领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根据本人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二、认购条件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现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三、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瀍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